牟钟鉴:马克思主义宗教法治观的中国化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中国道教协会 时间:2020-09-04

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法治观

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一统天下,教权掌控政权,政治、文化、教育都隶属于教会和神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18 世纪启蒙运动打破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教会统治,开启了欧洲资本主义兴起的历史新纪元,在社会思想文化上提出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此加以肯定,继承了这份文明成果。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说:“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宗教,而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共产党宣言》进而指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是新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当基督教思想在18 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罢了。”“彻底实行政教分离。”列宁对于宗教信仰作为公民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及政教关系有很明确而完整的表述:“宗教信仰自由,所有民族一律平等。”“社会民主党人要求每人都有充分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哪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信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各种宗教的僧侣可以由信那种教的信徒来供养,国家不应该用公款来帮助任何一种宗教,来供养任何僧侣,不管它是正教的,分裂教派的,还是其它任何教派的僧侣。社会民主党人就是为了这些在进行斗争。”“ 党纲草案中规定,全体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等,都享有平等权利。” “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像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 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

我们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宗教法治观要点概述如下:一是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公民权利,包括改信、不信的自由,不允许因信仰不同而产生权利不平等;二是实行教会与政权相分离、国民教育与教会相分离,国家对所有宗教不资助不歧视,只依法行政;三是所有宗教及其教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同民族的教徒、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的公民权利也都是平等的。在宗教问题上,法治、自由、平等的三大观念得到充分体现。

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宗教法治观

中国古代的政教关系既不是政教合一型、国教型的,也不是西方现代的政教分离型,而是政主教辅模式,即政权主导教权,教权辅助政权,一般情况下也无国教,政与教处于不即不离状态。清末民初,随着西方文化的大举进入和帝制的崩溃、民国的建立,现代宗教法治观开始在中国出现并付诸实践。梁启超写有《保教非所以尊孔论》,正式运用“宗教”语汇,主张思想信仰自由,要“划定政治与宗教之权限,使不相侵超”,主张“凡一人之言论行事思想,不致有害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不得干涉之。我欲信何教,其利害皆我自受之,无损于人者也,故他人与政府皆不得干预”。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的区别。”1931 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5年《中华民国宪法》都明文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由于军阀混战、日寇侵略,文化激进主义干扰,宗教信仰自由和法治管理并未顺利实现。著名学者提出各种“宗教取代论”,如蔡元培“美育取代宗教”、胡适“科学取代宗教”、梁漱溟“伦理取代宗教”、冯友兰“哲学取代宗教”,都不看好宗教在未来中国复兴中的必要位置和作用。政府出台的宗教法规政策在思想上有诸多混乱,在措施上有不当行政干涉。如关于佛道教寺庙财产管理的条例,就有强制剥夺寺庙固有资财的规定,对佛教与道教加以限制和打压。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法治观之应用和发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解放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各族广大信教群众参加抗日统一战线和而后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他强调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又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马克思主义宗教法治观在中国革命年代就得到应用并收到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革命时期的宗教政策得到发扬光大,尤其在和平解放西藏、进军新疆、实现全国统一(台湾地区除外)过程中,解放军和干部队伍忠实执行民族平等、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起了关键作用。19515月,毛泽东对主持西藏工作的张国华说:“你们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195210月,毛泽东接见西藏代表团时说,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7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 ,这是一个思想问题和人民内部问题。

但是,自1958年以后,“左”倾思潮发展,党和政府工作上强调千万不能忘记阶级斗争,经常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民族宗教领域正常活动不断受到冲击。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领导人错误地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并被野心家疯狂地加以利用,造成“十年浩劫”。其中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遭到全面破坏,宗教界被当作“牛鬼蛇神”受到横扫和迫害,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法治思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曲折,它已经被后来的中央决议所全面否定。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拨乱反正,宗教工作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轨道上来,宗教领域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首先是“十九号文件”对宗教工作任务和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确认。1982年“十九号文件”明确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为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概括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近年中央又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的正能量、更为尊重宗教界的主体地位。与此相适应,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宗教事务管理法规章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2018年,又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

2016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强调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工作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构建和谐健康的宗教关系,坚持政教分离、教不干政、政府依法管理宗教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这一讲话依据中国实际,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法治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建设现代文明强国,意义重大。

宗教事务管理要实现两个转变

中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不高,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较多使用行政手段,依赖具体政策的上颁下行,成为习惯。管理机构负担很重,效果却并不理想。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宗教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正在实现两个重要转变:由直接行政管理的旧套路向依法间接管理的新格局转变;由被动地防范宗教的消极作用和应对突发事件为工作重心的非常态管理,向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和为宗教群体提供服务为工作重心的常态管理转变。宗教管理部门致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培养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使之学会依法处理宗教事务和各种矛盾、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宗教界自觉遵守国法教规,以便为社会大众提供积极服务。这样既可以使宗教管理部门摆脱“消防队”“急救站”的局面,调动政教两界的主动性,各守其职,各尽所能,避免以政干教和教团官僚的弊端,实现宗教工作“引而不发”的目标,反而会充分发挥宗教的正能量。

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的“保护、管理、引导、服务”是宗教工作的要旨,体现了保护宗教人权、依法间接管理、引导宗教而不包办、常态服务而不居高临下的和谐、敬业、友善、平等的精神。以往有些地方的宗教工作,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即: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有人觉得管理工作的尺度和方式很难掌握好分寸,因此有为难心理。其实这个尺度和分寸就在敬畏法律、严格执法上。要使法律具有神圣性,成为一种信仰。宗教在教徒心中是神圣的,法律在全民心中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要我们以法律法规为唯一准绳,缺法必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遏制极端,打击非法,克服行政命令作风和主观随意性,防止简单粗暴和放任自流两种错误倾向,把地方上不符合国家统一法律法规的各种自行其是的规定加以纠正,在熟悉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和认真执法上多下功夫,宗教工作的两个转变是能够顺利实现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及其道路在现代化征程上已经取得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宗教领域的多元和谐生态也是国际上民族宗教乱象丛生中少见的奇葩,我们应当有高度的自信,能够使中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达到世界最先进的水平。

依法管理与社会管理

宗教界的涉俗事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宗教信仰相关又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另一类是与宗教信仰不相关联,宗教徒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前者如宗教节日集会庆典,宗教场所管理和财务监督,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参与文明小区建设,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宗教团体之间的来往和各种社会活动,宗教对外交往和国际论坛,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等,这些活动都需要遵守宗教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社会正常秩序,取得社会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后者如宗教场所的维修、保养与生活设施基础建设,宗教界人士的福利保障(包括医疗、退休、养老等),宗教名胜文化旅游,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宗教人士各种保险落实,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施行等,在这些事业上,社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与对待其他公民一样,一视同仁,一体皆爱,不应制造“宗教特区”。

中国现代社会有三大领域:政权、市场、社会,彼此依赖又相对独立。政权管全国领导,市场管经济发展,社会管民间生活。以前是大政府小社会,今后是强政府大社会。中央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把它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并提为五大文明建设,这对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健康化、和谐化、丰富化是十分必要的。宗教不是一个可以独立的系统,宗教事务也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民间、外事都有密切的联系,需要纳入国家综合治理体系,彼此配合才能管好。而宗教的中心活动舞台不在政治,也不在市场,而在社会,宗教应与权力和市场保持一定距离,主要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作用。从国家依法管理而言,把宗教事务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是最稳妥最长远的途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港台地区的经验。香港地区没有宗教局而有民政局,宗教团体作为社团法人接受社会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民政局对其纯粹宗教内部事务不予干预,宗教的运行比较平稳有序。宗教在社会建设领域活动,第一位是做好公益慈善事业,为大众谋福利,在实践中体现宗教扬善抑恶、道德教化的作用。不鼓励不引导宗教界人士参与政事和谋求官职,不介入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有宗教界代表参加是应该的,这有益于维护宗教界正当权益,从自身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视为社会治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宗教的社会管理做好了,国家宗教事务部门的压力就大大减轻了,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完善宗教法律法规,建立执法体制,提升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现在是网络时代,宗教传播网络化对于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有效抵制某些恶意者利用信息网络散布极端主义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扭曲宗教健康思想的言论,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执法队伍。

依法行政与自我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和行为加以管理,对于纯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内部事务不加干预。前者属于国法的范围,政府要依法行政;后者属于教规范围,教团要自我管理。国法大于教规,教规要遵守国法,又要体现该教内部的清规戒律,目的是维持符合教义教理的教风,使教团良好运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无视国法,宗教不能正常生存;败坏教规,宗教会堕落变质。教规中有些是历史遗留而又与国法相抵触的要及时清除,如内部的族长专制式统制、体罚和拷问信教者等都不允许存在。推动宗教组织完善教规制度并认真践行,做好自我管理,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团内部建设,包括宗教场所自我民主管理,寺庙教堂周边的环境护养,内部人员、财务、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制度建设,宗教院校教学水平提高,读经、讲经、祈祷和各种修习法事活动。它们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新,体现新社会、新制度的要求。对于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习仲勋同志当年负责民族统战工作时的讲话精神,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方面要“松绑”,就是大胆地把寺庙交给宗教界自主管理;另一方面要“捆死”,就是对一切非法、违法的活动,都必须严格禁止和取缔。他认为,我们要相信宗教界绝大多数人是爱国守法的,历史事实证明,在我们的党和国家处在关键时刻,一大批高僧大德挺身而出,与党和国家同心同德、同心同向,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作出了特殊贡献。其中很多高僧活佛在政治上靠得住、学问上有造诣、品性上能服众,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且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要相信他们能够把寺庙管理好。

目前在寺院管理上,青海省藏族聚居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好经验。其特点是管理与服务并重,寺院由单向划一管理向综合分类管理转变,因寺制宜,以自我管理为主。共分3类:(190% 以上的寺院实行自主管理,由宗教界爱国人士负责管理寺院事务;(2)对于少数管理力量尚弱的寺院实行协助管理,委派有佛协理事身份的干部担任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仍由寺僧担任;(3)对于更少数寺内状态混乱的寺院实行共同管理,建立以寺院管理干部为主导的寺管会,与寺僧共同管理寺院事务。这种管理模式既体现了政教分离、尊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主体地位,有益于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又体现了政府引导、管理作用,政教和谐,有益于解决少数寺院面临的难题,迅速克服无序状态,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实现正常化。这种管理模式是动态的,协助管理和共同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整顿,实现自主管理,使政府能够专注于依法行政和为寺院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青海藏族聚居区加强寺院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切实将寺院作为社会基层单位,把宗教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纳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福利事业,共享国家惠民政策。

政教分离和政主教辅

世界各国政教关系有4种主要类型:政教合一型,如沙特;政俗国教型,如巴基斯坦;政教分离型,如美国;政主教辅型,如古代中国。在现代社会,政教合一型属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保守的政教关系,已不是文明发展的主流。政俗国教型属于改进型政教关系,一方面国家首脑不由宗教领袖兼任,政府通过世俗选举方式产生;另一方面宗教影响巨大,主导着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这样的国家也在减少。政教分离型是现代主流的政教关系,其内涵是指政权系统与教会系统相分离,政府不干预教会内部事务,教会不干预立法、司法、行政和国民教育。政教分离并不意味着政治与宗教相分离,如宗教团体通过信教民众影响政府首脑选举,参与维护世界和平事业,对于国家政治发表见解等。在美国,政教分离具有相对性,因为美国以基督教作为国家核心价值的根源和社会文化底色,基督教情结很深,自认为是上帝拣选的民族,有责任用基督教来拯救全人类,输出价值观,充当“世界警察”,总统就任要按着《圣经》宣誓。古代中国既非政教合一、政俗国教,亦非政教分离,而是政主教辅、近而不混。其正面经验是宗教政策多元开放,政府有能力引导宗教发挥道德教化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同时因俗而治,管理上不包办代替,有益于民族团结。其反面教训是有时统治者偏向某教,加以特别扶植,或者排斥某教,使用武力加以打击,造成社会紧张和混乱。

今日中国的政教关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法治观,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同时继承中华优秀传统并加以创新性发展。因此,政教关系上要实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宗教不得干政,政府也不得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活动。同时,中国的政教关系不止于此,在借鉴政主教辅的历史经验基础上,政府还有引导宗教的责任,使宗教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内外大计,而宗教界也要找准自己适当的位置,积极配合国家大政方针,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是古代政主教辅模式的当代发展。笔者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教关系可作如下表述:在政教分离基础上的政主教辅型的和谐关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法治观的中国化,符合中国的国情。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本文节选自201812月出版的作者新著《当代中国特色宗教学十二论》。本文载于《中国民族报》201921206版)